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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难破配件垄断坚冰 4S店四大问题待解决

    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实行两个多月了,但在近日上海市信息中心举行的联席会议上,业内专家认为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前,《规定》对业内一些不合理行为尚难制约,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因厂家特约维修站配件垄断而导致配件价格过高等四大问题。

  难题一:4S店配件垄断难解决

  过去,国内生产企业在投放新车型后,均需将维修技术和汽车检测参数公布于众,以便所有的汽车修理企业都能够维修该车型。

  但自从中国有了汽车合资生产企业后,合资企业对新车型的维修技术和检测参数都不予公布,目的是使其特约维修站能够垄断经营。

  事实上,目前无论是汽车配件的价格、还是配件的来源,都由厂家说了算,配件也已成为整车厂除整车外最大的一块利润来源。垄断必然产生高利润,曾经有人做过统计,如果购买4S店的零部件组装一辆车,其价格相当于一辆整车的两倍,这也导致了“买得起车,用不起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上海翔通汽车咨询有限公司首席政策分析师阎瑞林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规定》已经重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各类汽车维修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但是他同时为没有实施细则感到担忧。“《规定》对采用何种形式公布,公布哪些项目都没有明确要求,同时,对机动车生产厂家不按规定公布也缺乏约束和处罚措施,这可能造成个别机动车生产厂家不遵守本规定。”阎瑞林说。

  阎瑞林还表示,“在国外,机动车生产厂家对新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有两套内容,一套在他们特约维修网点公布,一套向社会公布,对不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厂家要说明原因,允许用户到其他维修企业修理的项目厂家必须完全公布,同时,对这些规定都有制约措施。”

  难题二:假冒伪劣配件难杜绝

  此外,阎瑞林还担忧,由于中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检测机构,副厂配件和假冒伪劣配件之间很难界定,这就导致一些假冒伪劣配件打着副厂件的名义充斥市场。

  在维修行业中,副厂件是指区别与正厂件,虽没经过总装厂的渠道,但由整车厂家的配套厂家以直销形式进入市场的配件,这类配件虽在把关上没有正厂件那么严格,但一般情况下质量都有保障,且价格比正厂件便宜不少;而假冒伪劣配件则是坑害欺骗消费者的“三无”产品,是监管部门打击的对象。

  《规定》对防止假冒伪劣配件流入汽修行业有相关规定,但阎瑞林认为,规定本身就存在漏洞。

  他说:“在国外,用于汽车修理的零配件都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市场,这样的汽车零配件才被称之副厂件,而未经相应检测的都被称之为‘假冒伪劣配件’,是不允许进入市场的,而在中国,因为没有这样的检测程序,对副厂配件很难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对副厂件和假冒伪劣配件也很难辨认。”由此他担心,假冒伪劣配件可能继续充斥市场坑害消费者。

  难题三:工时费维修经营者说了算

  不仅如此,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前,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例如维修工时费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维修经营者说了算,消费者没有话语权。

  事实上,《规定》已经考虑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示工时费。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同时,规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订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此外还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这就相当于将维修工时费放开了,只要在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就可以了,一定程度上表明消费者修车时有了选择余地,可以‘货比三家’。”阎瑞林表示,“但是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此条款还规定要‘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这就表明在实际工时费不一定等于定额工时费时,还是由维修站经营者说了算。”

  难题四:二手车维修连锁无从申请

  关于《规定》中对于维修网点的建设,阎瑞林表示,由于监管不同,二手车的维修网点目前尚不知向何处申请。

  据阎瑞林介绍,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经营二手车的连锁企业,每个网点都有一个汽车维修店,这个维修店除了对所销售二手车进行维修外,同时也承接所有的机动车维修业务,在我国,随着二手车业务的不断发展,二手车维修网点也将蓬勃发展。

  对于新车维修网点的设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是不是意味着,二手车连锁企业的维修网点也能据此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呢?

  阎瑞林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二手车经营是由商务部归口管理,而汽车维修是由交通部归口管理,这样二手车维修网点的设立可能会需要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据此,他建议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时,两部委就此事先进行协商,以明确并简化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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