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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企业百强”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行业范围
    1、全国汽车零部件工业企业。依据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为3721中的汽车发动机制造、3724中的车身制造、372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73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4122中的汽车仪表制造。
    2、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汽车修理业(代码为3726)不作为评选之列。
    (二)企业范围
    1、中国境内注册的非外商独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汽车零部件(包括汽车发动机)制造为主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其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按照集团口径认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占集团销售收入的50%以上,否则只能按照集团内的独立法人参加评选;
    ②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其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应为按照权益法合并后的集团年度决算口径填报。
    ③以行政性关系所形成的企业集团,不列入此次排序之内。
    2、没有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报表的企业和本次没有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报送认定数据表的企业不能入选。
    3、凡是以集团名义进行认定的,其子公司不再参加认定。
    (三)排序的依据
    1、本次排序依据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一项指标。
    2、2004年依据的企业数据为本企业年度决算数据。
    3、入选企业的所有数据都要经过国家统计局的最终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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